中日环境保护政策比较分析
一、中日环境保护政策产生背景
日本的环境保护政策是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重化工业急剧发展引发公害事件频繁发生、公众诉讼接连不断的情况下制定的;到了70年代公害事件得到有效解决,日本逐步进入全面的环境保护阶段,80年代日本面对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1994年正式通过《基本环境法》并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一系列新的环境政策,特别是提出了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目标,使日本的环境政策向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深入发展。总的看来,日本国内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与经济并重时期以及可持续发展优先、确立循环型社会理念三个阶段。
我国的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建国初期,环保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环保政策的制定也没有像日本那样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70年代中国环境保护刚刚起步,1972年6月,中国派团参加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以此为契机,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事业开始兴起。环境政策从片面的强调经济发展向经济发展兼顾社会发展转变,并逐步渗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经济与环境协调统一发展原则成为环境政策基本原则。80年代,我国迎来了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两难抉择,科学发展观与发展循环经济被相应提出。然而,21世纪初,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实践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排污交易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中日环境保护政策主要内容比较分析
(一)日本环境保护政策。21世纪日本环境政策最突出方面是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环境政策理念,其环境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1.环境计划制度。为了全面、协调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日本政府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计划,确定了环境保护政策大纲和总体目标。2.指令控制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公害防止计划制度、公害防止协议制度、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公害受害者补偿制度、公害纠纷处理制度。3.经济控制制度。包括,经济资助,国家对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排污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经济惩罚,通过适当数额的罚款来促使排污者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经济赔偿,政府着重敦促带来公害的企业履行恢复环境的责任,以及追究它们救助被害者的责任。
(二)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中国的环境政策的主要坚持根源改善原则与明确责任原则,根源改善原则即强调制定环境政策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明确责任原则,一是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二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三是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环境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环境污染控制政策。(1)管制性政策。通过环境立法和政府指令两种形式来实现对环境污染者的管理。(2)引导性环境政策。通过制定相关激励制度、环保产业政策,启发和提高公民公众环境意识。
2.生态保护政策。(1)基本保护政策。包括:可持续利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总量平衡、多目标综合开发利用政策等。(2)领域生态保护政策。包括: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等。
(三)比较分析
1.政策完备程度方面
(1)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的环境政策主要体现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当中。相对我国来说,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要具体和完备许多。如:为了推进可持续发展社会战略,日本政府把可持续发展规划予以法制化。2001年1月6日,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而后又进一步针对不同种类的资源,从法律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缺少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有些法律制度本身互相矛盾等等问题,导致环境执法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执行困难。
(2)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经济活动依据和准则,其目标是纠正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使外部费用内部化。日本的环境经济政策注重立法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并伴有执行保障体系。通过施行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促进了环保技术的创新,也降低了环境治理与行政监督的成本。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种类很多,但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能够切实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也不多。就拿排污收费制度来说,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日趋成熟,对遏制环境污染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中日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机制比较分析
(一)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的作用方面。日本的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先于中央政府并发挥主导性作用,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比中央政府严格;而中国的地方政府则是在中央政府采取政策措施之后才开始发挥作用,是按中央政府的环保政策施行的。
(二)在市场运作机制方面。中国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以保护环境的措施比日本要弱的多。日本在市场运作机制方面从生产活动环节与社会整体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同时着力推进,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上:尽可能减少生产环节中的浪费现象;物品的再利用方面;对不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再循环利用;利用焚烧炉焚烧所产生的热量进行发电;废渣废弃物的填埋不污染生态环境。
(三)在普及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方面。日本加强公众的公害环保教育,在学校进行环境教育,设立了环境单元,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法;重视社会教育与社区教育,渗透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中国在环保的宣传力度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仍需进一步提高。
四、中日环境保护政策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一)应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强化环保立法科研,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解决环境执法难问题;强化环境发展规划研究,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确定战略性、长期性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环境税收、排污权交易、环境公共财政、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建立一体化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促进生态和谐。
(二)应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社会化和全民化。必须全民动员,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治理、全民参与、根植基层、覆盖全社会”的环境政策执行系统,建立健全民间监督推进体制,引导民众的生活方式向有利于环保的方向转变。
(三)应实现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日常化和生活化。环境保护政策要深入人心,必须走进群众的日常生活。可以通过编制通俗环保政策教材、建设环境政策教育馆、成立环保民间组织、环保俱乐部、多种环保实践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宣传环保政策,寓教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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